这是地面施工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起诉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栋地面施工责任的药店有:
1、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则可免除责任,否则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2、施工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
3、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包括施工人员)。
4、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本质上,施工人基于施工活动对行人的安全义务属于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范畴之内: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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