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5年5月,被告乙某(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又从银行取款1374元,共计1474元借给被告,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
被告之母辩称,被告乙某所借之钱转借给淘金人丙某,丙某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我是法学大一的学生,这是书上的一个案例,自己想得不是很明白,请学习法学懂法律的前辈帮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