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题所述

【答案】: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有很大影响,因而必须解决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本身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1)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应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因为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只能由他的国籍国法律来决定,但人们也指出,如果该人已远离祖国,并在外国设立了住所还发生了许多法律关系,而该外国竞无权宣告,就会使在那里的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主张应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因为这是失踪人的住所地国的公共秩序和利益所需要的,不过,如果此时其人实际上仍生存于其国籍国或第三国,也会给这些国家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第三种主张是,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还是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许多国家的法律采取第三种观点。
(2)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第一,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第二,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第三,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第四,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第五,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总之,对于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案件,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一般主张由内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国法律对其作死亡或失踪宣告;失踪人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各国一般规定,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在内国有财产,内国法院才予以管辖,并适用内国法作失踪或死亡宣告。可见,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做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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