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或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后果:婚姻关系消除,配偶再婚,遗产继承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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