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转简易是否需要裁定

如题所述

小额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无需裁定。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是指相关单位及其派出单位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达一方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另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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