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如题所述

小额诉讼转为简易程序不需要更换法官,需要增加陪审员。独任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现案情复杂,例如,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差距较大,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被告下落不明,或追加当事人导致一方人数众多等。这时候就需要将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应当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38661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38661元但在154646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坚持简便、快速、经济的工作原则,简化各种审批手续,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拓展资料
标的额超过38661元但在154646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坚持简便、快速、经济的工作原则,简化各种审批手续,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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