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三)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生育的当月及之前十一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2) 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4) 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的,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金的办事指南:
一、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注意:系统内无出生证明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需提供纸质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受理地点:
地址:市社保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市社保中心(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592-12333
三、法律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其他厦门生育保险常识:
一、生育保险的平均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总额除以缴费总人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并不是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
二、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即不符合申领条件,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厦门市关于异地生育保险的规定:
只要参保人员符合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即便是异地分娩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厦门市关于独立个人参保的规定: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因此,独立参保个人不能自己缴交生育保险。
参考资料:
厦门市人社局-请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