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与马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8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2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5年8月以2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13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程君与陆艳于1990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 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1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1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 变纳学费7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 学学费7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7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求答案,这两道题跟原题时间上好像不一样,不知道能不能用原题的答案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