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8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2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5年8月以2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13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程君与陆艳于1990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 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1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1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 变纳学费7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 学学费7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7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求答案,这两道题跟原题时间上好像不一样,不知道能不能用原题的答案作答。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因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不给陆艳治病或护理,可以起诉告虐待或遗弃。
如果离婚,应该给帮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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