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应对证人

如题所述

作为一名律师,应该不仅要熟知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这样才能真正的显示出一个律师的水平和涵养。本文主要介绍在法庭上如何应对证人,介绍一些应对证人的技巧。 在民事诉讼领域证人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得当则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把握案件的主动权。 证人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己方提供的证人;第二;对方提供的证人。第三:中立的证人,即主动提出作证的证人。 在通常情况下证人需要出庭作证,通过陈述形成证人证言,来证明待证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证言一旦形成以后,就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与其他实物证据相比起来,证人证言又具有不容易把握、控制的弱点,因为证人证言出自于证人,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形态各异,表现在可能年龄、文化程度、性别、民族习惯等等的不同,所以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证人或者巧妙地应对对方提供的证人,需要刻意的去训练,尤其是在开庭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 下面针对在法庭上如何引导证人和应付证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望各位同仁予以斧正。 对于己方或者中立方的证人的提问技巧 无论是哪方提供的证人,都希望证人的证言对己方有利,但是在现实中,往往都是哪方提供的证人一般对哪方有利,这也是一般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致。 己方的证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在开庭前,与证人做好沟通,仅提供与己方有利的证言,当然不能诱导证人做假证。但是在法庭上,也许会出现意外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律师对证人进行引导。 1、目光接触。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也是沟通的途径之一,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学会用眼睛与当事人沟通。对待证人的目光要表现出诚恳、热情的那种眼神,因为大多数证人往往都是平生第一次进法院,所以一般都会紧张、焦躁的情绪,导致思路不清、不知所云等状况。与证人眼神的交流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证人的这种紧张心情。 2、言辞激励。在提问证人时,语气要和缓。并在提问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用言辞激励他,你可以运用类似于:“请您大点声陈述你所看见的一切,以便法官能听见您的话”:“请您慢点说,以便书记员能记录您的陈述”。当然类似的提示也一定要在开庭前及时的提醒证人。通过这么相互照应的提示,相信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3、语言引导。当证人对你的提问,不得要领时,作为律师的你就需要积极地运用“引言”的导入方法,来引导证人。并且将询问设计成一种看似没有任何提示或者“诱导”,而证人却不得不只用“是”或者“不是”类似的话来来回答,这样还有利于拓展证人的思维,让证人的作用得以最大的发挥。 对对方提出的证人或者“非中立”的证人的询问技巧 对方提出的证人同样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对对方有利于己方不利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委托律师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削弱、瓦解证人的作证。这样一是可以最大可能的查清事实,也能化被动为主动,让律师成为法庭的焦点,而不是证人。 1、改进证人证言。所谓改进证人证言,就是针对证人的发言,慢慢的“偷梁换柱”,淡化证人对自己发言的印象,从而找出证人的破绽。举例说明: 律师:“你刚才陈述时说,被告拿到欠条后放到进口中,是吗?” 证人:“是的” 律师:“被告是直接把那张纸吃进肚里,是吗?” 证人:“是的” 律师:“被告吃欠条时,速度很快,你没有看清欠条的内容,是吧?” 证人:“是的” [1]大家注意,在这短短的提问中,律师就已将“欠条”改成“纸”,并加上“直接”一词,有意强调吃的速度,从而淡化证人对欠条内容的记忆,达到弱化证人证言的目的。 2、合理推测法。通过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合力推测,从而得出符合情理的推测,让法官相信证人并非真正的了解事实,而是“传来证据”。这就需要律师有敏捷的思维,抓住证人的漏洞,从而只做“圈套”让证人“钻”。 3、闭合式引导式提问法。 证人在出庭前一般都经过充分准备,而且大多数证人都“老于世故”、“油嘴滑舌”。所以建议在提问证人时,采取闭合式提问法。 所谓闭合式提问法是指,所提问的问题不留给证人自己发挥的机会,只能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举例说明: 律师:被告是不是还没有取得土地是通用权证,是吗? 证人:是 律师:被告的房子已经快盖完了,是吗? 证人:是 律师:也就是被告还没有取得使用权证就盖完了房屋,是吗? 证人:……… 4、开放式询问法。与闭合式询问法相对的方法。此种方法在实践操作起来相对难度较大,要做到“能收能放,收放自如”,给证人提出一个问题,让证人自由发挥,从而通过证人无边际的陈述,找出证人的漏洞弱点。此种方法一般针对于那些性格比较开放、开朗、善谈的证人比较奏效。 上述几种方法并不是只能单独使用,可以同时穿插使用,这样也许能发挥更大的功效。 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还需要懂得运用策略,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我们的委托人服务,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朱德锴,《律师的谋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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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5

一,证,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其它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证人做证方式;(1)证人证言;(2)直接出庭做证.

2,证人包括;(1)单位(法人);个人(公民).

二,证人的要求;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三,律师对证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并辩驳.

引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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