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快毕业了,现在房子让自己的同学住,但是钱我和同学一起出。我不住在里面了,这样算违约吗?而且我每月都有付房租。最后的时候房东如果说我违约要扣我押金合理吗? 房东现在知道这件事,但是他很不高兴。 麻烦大家帮忙看下 最后扣我押金合理吗?
麻烦大家专业点回答哦
这种情况算转租的,因为同学已经出了租金了,房东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扩展资料
违约金上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