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将自产署类白酒2顿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没有同类产品价格,每顿生产成本1000...

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将自产署类白酒2顿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没有同类产品价格,每顿生产成本1000...

没有同类产品价格,可以根据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1000*2*(1+5%)+2*2000*0.5】/(1-20% )=5125。
注薯类白酒成本利润率5%。
应纳消费税=5125*20%+2*2000*0.5=3025。
销项=5125*17%=871.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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