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审查要求

如题所述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审查的相关要求。首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审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公开名单,实施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审查资格(第十八条)。


对于需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代审机构的资格需遵循交通部的相应规定(第十九条)。项目委托时,省级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合适的代审机构(第二十条)。


代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政策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同时,他们需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审查与自身利益关联的设计文件(第二十一条)。


审查过程要求主审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和至少10年设计或咨询经验,参与审查的人员也需有相应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所有审查人员需对报告负责(第二十二条)。对于复杂工程,需对设计计算书进行额外核查,并提供详细信息(第二十三条)。


核查报告需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进行,重点关注与送审文件变化的设计内容,并提出核查意见(第二十四条)。审查时间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设定,如高速公路项目30至4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可能延长至45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代审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审查过程中,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充分讨论并形成专家意见(第二十七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6日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办法》分总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要求、附则5章31条,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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