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可以不发工资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可以做工资,让财务“暂不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具体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他没有办理交接,财务就可以“暂不发”一直挂账,等到他办理交接时再发放。

但是也会有“拖欠工资”这种说法,劳动者去仲裁申请支付这一说法,但是,这种说法,从法律条款上是能说的通的,如果他本人有时间去劳动仲裁,基本也就有时间来“办理交接”了。办理完毕交接,再支付。

关键是,你必须在当月员工工资表上做上这个人员的工资,在财务账面上也有这个人工资“暂不发”的做账,等到他能办理完毕交接,就可以直接发放了。否则,还是有点理亏的。

另外就是,在公司制度上要明确,对于这种现象要怎么操作,比如说,他不来上班,也没办理任何请假、离职手续,在公司层面可以理解为“旷工”,连续旷工3日,可以算作“自动离职”,“连续旷工3日”在制度中明确工资如何扣罚。离职走了之后,工资如何核算,如何发放。但是“不发放工资”这一条,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肯定不能这样明确说明,尤其是写在公司制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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