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在确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也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诉讼成本、司法资源等。此外,在确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范围时,也应当考虑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国际公约等因素。
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不方便 法院 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磨戚伍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仔孝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瞎或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不方便 法院 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有人称之为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便管辖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1.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受诉法院本身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其拒绝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这与受诉法院因其本身无管辖权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完全不同。所谓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诉法院所在国对该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二是受诉法院对该案件享有具体的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国的法院作为整体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受诉法院缺乏具体的管辖权,同样也是缺乏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2.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
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这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另一个必备前提条件。受诉法院是否为“不方便法院”,是相对而言的,必须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使之与受诉法院进行比较,否则,就谈不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问题。替代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而构成对案件管辖的合法转移。如果替代法院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它就失去了与受诉法院比较的管辖权基础,也就失去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
3.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相比,受诉法院为不方便法院
受诉法院将自己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比较,如果认为自己为行使管辖权的不方便法院,那么,受诉法院就可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而拒绝或放弃行使管辖权。然而,一谈到“比较”,就涉及一个比较的标准问题。这也就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检验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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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不方便 法院 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