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连撞3车八人,致三人轻伤,请问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0年7月25日晚22时许,醉酒后的申某驾驶车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北环路自东向西飞速行驶至食品厂大门东侧附近路段时,突然追尾撞在刘晓东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上,当场将刘晓东和乘车人刘帅朋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申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不仅没有立即停车实施抢救,相反却加足油门以100公里/小时以上的车速疯狂逃离现场。当晚,自知醉酒肇事的申某惧怕被人追上便拼命沿赵庄路口继续向北逃蹿。谁知,当醉酒驾车狂奔的申某行至汝州市亚星钢厂北门附近路段时又将骑电动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李某及儿子、女儿三人撞伤倒地,其中致一人轻伤,造成了第二起事故。事故现场痕迹显示,当时被控告人仍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同样,自知第二次肇事后的申某如发炮制继续驾车向北狂奔。紧接着,他又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薛某姐妹二人撞倒在地,致二人轻伤,造成了第三起事故。现场痕迹显示,申某同样仍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然而,申某在造成第三次交通事故后,仍狂奔不止,行驶至陵头乡养田村南头急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高致使其轮胎暴裂,无法行驶而被迫停下,更多的无辜路人才幸免于难。申某被当地群众和110警车及赶来的受害人亲属扭送归案。
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构成犯罪,如果判刑的话能判多少年

重申,对方的形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如果判刑的话能判多少年
我不管他的驾驶证问题

回答让我满意的话,继续加分

本案涉嫌两种罪名且二罪均已成立。

1、交通肇事逃逸罪,可判3至7年。该罪在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

2、后二次事故的发生,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表现。3年以上10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处十至死刑。该罪名成立。楼上说因酒精作用一说自认不如成立,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犯罪,追究责任。

综上,本案行为人触两罪一并追究。定然从重!

再次来到你的问题,并对所有答复看了一遍,又有一些东西想表达:

有人说未造成重任或死亡结果,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看一行为是否犯罪,其中有一条即社会危害性大不大。不能说没有结果就不是犯罪,此其一;二是违法同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是由量变到质变,或者说由量变导致质变。本案肇事者一连撞出了三个轻伤,后果已经不小,而且他撞了三个轻伤,一来是自己运气不错,再者被撞者运气不错,但在这个运气的后面,隐含着一个可怕的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即:他完全用同样的方式造成不同样的结果。

有人说构不成交通肇事逃逸,此观点本人同样不予以苟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犯罪现场,这些要件行为人在本案中已全部落实。从逃离现场起,本罪已实施完毕,已经既遂。本罪同后面的危罪,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一说,二罪侵犯的客体各不相同。

本案在量刑上有个用刑原则即:二罪均成立,则应判刑年数为小于二罪应判刑数之和,大于判刑较高数。即:如交罪应判三年,危罪应判十年,则其实际判刑数应为:三加十年以下,在十年以上。

此复并颂如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20
醉驾,是行政范围内处罚,和判不判刑没有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罪(本案完全可以适用),可判3至7年;情节严重的,可判7到15年

还有就是楼上朋友说的:
可以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合本案);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两种罪,要看辩护律师如何来辩护了!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0-09-25
若按楼主所说,对方在醉酒状态下连撞3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个回答  2010-10-07
严重啊 第一酒后驾驶 现在是严打酒驾啊?你的这个是 情节严重?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醉情节严重是 3年以上7年以下啊?还要赔偿?赔偿可能会判轻点?
第4个回答  2010-09-20
绝对犯罪。而且醉酒驾驶。罪加一等。判多少年不好说,看法官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