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扩大矿区的理由可以申办?

如题所述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8号

以下是贵州的采矿规定
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二)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国家、省规划矿区内规划的大、中型矿区范围重叠。

(三)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如有重叠必须达成避让协议,且重叠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了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与退让的采矿权重叠的还必须同时取得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相互开采时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结论性意见)。

(四)扩大的范围不能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不得进入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五)扩大的矿区范围必须与原矿区范围是一个连续的区域,并且必须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出现两个以上采矿权人申请同一区域扩大矿区范围时,在以原生产系统开采的前提下,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扩大的矿区范围的采矿权;

(六)扩大的矿区范围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确定了范围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范围重叠。

(七)不属于列入黔煤呈[2008]1号和黔安办[2008]94号、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及2010年12月的煤矿。

三、采矿权人因生产系统布置需要扩大矿区范围或申请开采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内准采标高外的矿产资源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小矿和相邻矿山自愿进行资源整合,扩大的矿区范围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给整合后的采矿权申请人。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矿山,采矿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之前,不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

(一)未按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义务的;

(二)未按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

(三)矿山开采引发地质灾害隐患没有治理的;

(四)矿山存在矿群矛盾纠纷没有解决的;

(五)矿山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七)采矿权人未履行其它法定义务又拒绝整改的。

六、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应当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采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提交《矿区范围调整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开展1:2000大比例尺地质测量,编写《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的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中预留。

(二)《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请储量评审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查以下条件:

1.扩大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是否可以采用原生产系统开采;

2. 扩大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是否能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

3.扩大的矿区范围是否进入了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三)《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任务来源;自然地理、地质、地质构造;原开采范围开采情况;扩大矿区范围资源情况;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的可行性;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新采矿权的评述;结论。

(四)储量评审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应出具《扩大矿区范围地质测量审查意见》。《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结论认为可以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不能设置1个新的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未进入能满足单独设置一个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矿产地时,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对扩大部分的资源进行勘查,达到详查以上地质勘查程度(煤应达到精查程度),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按规定评审备案后,备齐相关资料申请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坐标一律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扩大矿区范围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结论认为不符合条件时,由储量评审中介机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预留范围。

七、按照分类出让管理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属于第二、第三类或者属于国家矿产地区域的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经批准同意扩大矿区范围并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资源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八、探矿权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因探矿权区块登记中拐点连线出现的空白区域,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符合本通知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可以划定矿区范围时一并同意扩大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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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8
矿区一般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含矿地段。包括若干矿井或露天矿的区域,有完整的生产工艺、地面运输、电力供应、通讯调度、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等设施,其范围常视矿床的规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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