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申报材料: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申请登记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储量评审材料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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