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18周岁)与辛某(27周岁)于1992年7月5日按照民间仪式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赵某在一幼儿园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辛某自筹资金从事速递业务。婚后头两年,辛某的业务开展得并不理想,收支基本平衡。1995年开始,速递业务迅猛发展,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辛某用自己经营所得购置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桑塔纳”轿车和一套价值23万元的住房。2001年6月1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1日,赵某与辛某外出旅游途中,辛某溺水身亡。问:(1)赵某与辛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2)同居期间购置的轿车和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解答的时候能用法律条文来解释,越详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