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旅客,充分利用铁路运输资源,现将铁路退票改签收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退票费将按照以下标准梯次收取:
- 开车前8天以上的车票,不收取退票费;
- 开车前48小时以上、不足8天的车票,按票面价格的5%计费;
- 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车票,按票面价格的10%计费;
- 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车票,按票面价格的20%计费。
2. 若距开车前48小时以上、不足8天的车票进行改签或变更到站至开车前8天以上的列车,且在开车前8天以上退票,将按5%的退票费收取。
3. 对于改签后的车票,若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退票费将按照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标准计收。
4. 退票费将以5角为单位计算,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5. 退票费最低按2元收取,当车票票面价格不足2元时,按票面价格计收。
6. 旅客更改乘车日期、车次、席位、到站等产生票价差额需要退还或补收时,票价差额将按照“应收-已收”原则计算,其中:“应收”指变更后新车票的票面价格,“已收”指变更前原车票的票面价格。票价高于原票价时需补收差额;低于原票价时需退还差额,并按照梯次标准核收退票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实施。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需及时更新站车公告和相关电子显示屏等内容。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完善车票改签服务的通知》(铁总运电〔2015〕109号)和《关于修订改签、退票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铁总运电〔2015〕242号)同时废止。如本文与原铁道部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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