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营业税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施工单位账目如何处理的思考

如题所述

收藏推荐 西藏自治区和平解放四十年来公路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到1998年末通车里程达44033公里,一个以拉萨为中心,以五条国道为骨架和区、县、乡道,专用公路、边防公路为基础的全区公路网络已初步形成。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决定〉规定“九五”期间,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的重点项目以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减免政策。总的原则是:流转税实行依法计征,所征税款全部用于公路建设。按照此原则:免征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建筑营业税实行依法计征,由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厅)统一代扣代缴,再用于公路建设。这一重大举措,无疑为西藏的公路建设注入新的能量,为加快我区公路建设,带动经济全面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这一政策实施后,大部分施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均按计量支付额作为工程价款收入,对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建筑营业税抛开不计。这样处理虽然对财务核算、成本、利润均无影响,但本人认为这种核算方式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完成的工程投资额及纳税情况,虽然代扣代缴这部分税款,不是企业直接发生的支出,根据会计核算注重实质的原则,应将这部分税......(本文共计2页) 如何获取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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