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

我公司建筑施工项目于2013年12月完工并付款,施工方至今没开回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现地税局要求企业代扣代缴并缴滞纳金和罚款请问滞纳金我罚款怎样计算,我公司是否必须代扣代缴,和地税局应有无合同?

这个不需要合同,税收具有强制性,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不是合同性权利义务,施工方完成施工,如果税务局直接连接不上对方,尤其是外地建筑公司,就要找业主单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建设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施工方税款的义务。
所以,贵公司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更谈不上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问题,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贵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施工地的发 票支付工程款,督促施工单位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 票、缴纳税款。追问

我单位没有取得发票支付了工程款,2013年至今已八个多月是要接受罚款和滞纳金吗,相关罚款是多少?

追答

没有发票支付了工程款,那是预付工程款,但还没有结算工程款,在结算工程款时,贵公司应当督促施工方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申报缴纳税款。施工方出具的发票如果不是施工地的发票,贵公司应当拒付。至于施工方的罚款、滞纳金也是施工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贵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