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如果村委会是用人单位,就应当为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关于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村委会、居委会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理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不具备对外行使劳动法律权利及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但也有一些判例,两委中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工作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是可以作为劳动案件处理的。另外,新制定的《民法总则》已经将村委会、居委会确定为特别法人,将来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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