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办理了已告解散是不是就是已经

如题所述

香港公司已告解散

已告解散是香港公司完成了注销程序后显示的状态。但是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注销流程;二是被政府强制注销(一般是由于该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年审或未交其他罚款等原因被除名)。正常注销流程在备注栏会显示撤销注册,而被强制注销的情况备注栏会显示被除名。

公司状态为已告知解散,表明公司被政府强制注销了,后续对公司个人征信会有一定的影响,包括董事股东出入境都随时有危险。建议各位小伙伴切不可放在公司异常不管,不打算经营的公司建议走注销流程,可以减少没必要的麻烦。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你,如需注销或者其他疑问的小伙伴欢迎随时跟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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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1
结束一间香港公司通常有剔除、撤销、清算等三种途径。
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权力,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公司不是营运公司,可以把公司地名称自登记册上剔
除。当公司地名称自登记册上剔除后,公司便告解散。
若香港公司连续几年不递交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依照《公司条例》第 291条,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
撤销注册
依据《公司条例》,一间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要申请“撤销注册”,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急该申请之前已停业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及 3、公司没有尚未清还的债务,税局作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清算
清算有三种方式: 1、股东自动清算:
若香港公司的全部债务可以清偿,则可选择股东自动清算。可由香港公司的股东指派清算人进行清算,但是清算人的权力很小,凡事都要请示股东意见或法庭意见。这种清算方式的好处是股东可以控制整个清算的过程。 2、债权人清算:
若香港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则可选择债权人清算。由香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提出债权人清算,任命临时清算人。临时清算人将收集该公司的资产资料、冻结银行户口、召开债权人会议
当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并任命正式的清算人,临时清算人的职责便结束。同时,由三个或五个或七个债权人组成债权人监察委员会。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会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或询问问法庭意见。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债权人会议前,股东可以控制清算过程。 3、法院强制性清算:
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公司可由法院清盘的情况”规定: (1)若遇以下情况,公司可由法院清算 A.公司决议公司由法院清算;
B.公司在其成立时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已停业一整年; C.公司并无股东; D.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当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并任命正式的清算人,临时清算人的职责便结束。同时,由三个或五个或七个债权人组成债权人监察委员会。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会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或询问问法庭意见。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债权人会议前,股东可以控制清算过程。 3、法院强制性清算:
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公司可由法院清盘的情况”规定: (1)若遇以下情况,公司可由法院清算 A.公司决议公司由法院清算;
B.公司在其成立时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已停业一整年; C.公司并无股东; D.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E.公司的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订定某事情一旦发生则公司须予解散,而该事已经发生; F.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算是公平公正的。
(2)法院如觉得有以下情况,可应公司处长提出将公司清算的申请,将公司清盘: A.公司经营是非法的;或
B.在清算呈请日期前的六个月的期间内私人公司并无至少一名董事;或公众公司并无最少两名董事;
C.公司在六个月的期间内无公司秘书;或 D.公司没有交付每年注册费用;或
E.公司持续违反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所应负的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04
公司已经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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