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分总则、计划、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2、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3、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4、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5、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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