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的四项权利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大的四项权利分别是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四)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九)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一)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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