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职权四项是什么

如题所述

1. 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利,这是人大最基本的职权,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 决定权: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确保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3. 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或决定任命国家的重要官员,如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及其它重要职位的人选,以及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确保国家政权机构的正常运作。
4. 监督权: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进行监督,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贯彻,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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