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凡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申请人应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该表可在网站《公告》附件下载,也可到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领取。
二、投靠落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三、办理期限:均为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武汉户籍迁移新政:中专技校毕业生也能落户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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