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的关系?

如题所述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②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在例外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③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产生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
④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⑤免责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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