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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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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水体污染
  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使水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
  概述 作为环境介质的水通常不是纯净的,其中含有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成分。水中各种成分及其含量不同,水的感官性状(色、臭、味、浑浊度等)、物理化学性能(温度、pH 值、电导率、氧化还原电势、放射性等)、化学成分(无机物和有机物)、水中生物组成(种类、数量等)和水体底泥状况也就有差别。
  早期的水体污染主要是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生活污水造成的。产业革命以后,工业排放的废水和废物成为水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日益严重。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一些水域和地区,由于水体严重污染而危及人类的生产和生活。70年代以来,人们采取了一些防治污染措施,部分水体的污染程度虽有所减轻,但全球性的水污染状况还在发展,尤其工业废弃物对水体的污染还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若干水资源因受到污染而降低或丧失了使用价值,使水资源更加短缺。
  按污染物划分的污染类型 水体污染物的分类方法不一。如从卫生学角度,多按化学性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和物性污染物划分;从化学角度,多按无机有毒物质、无机有害物质、有机有毒物质、有机有害物质和病原体等划分。环境工程学则基本上是依污染物质或能量(如热污染)所造成的各类型环境问题以及不同的治理措施,对水体污染类型作如下分类:
  病原体污染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污染,会传播疾病。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各死亡约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0余人,都由于水污染引起。由水体引起的传染病主要有病菌引起的痢疾、伤寒、副伤寒、霍乱、副霍乱等;病毒引起的小儿麻痹、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病原体引起的有姜片虫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等。
  需氧物质污染 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以悬浮或溶解状态存在于污水中,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在其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需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可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将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和硫醇等难闻气味,使水质进一步恶化。
  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 经常含有一定量的磷和氮等植物营养物质。施用磷肥、氮肥的农田水中,也含有磷或氮。含洗涤剂的污水也有不少的磷。这些物质都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
  石油污染 主要发生在海洋,危害是多方面的。如在水面上形成油膜,能阻碍水体的复氧作用。油类粘附在鱼鳃上,可使鱼窒息;粘附在藻类、浮游生物上,可使它们死亡。油类会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它们羽毛的不浸水性能。石油污染还能使水产品质劣化。
  热污染 是工矿企业向水体排放高温废水造成的。热污染使水温升高,水中化学反应、生化反应的速度随之加快,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的生存和繁殖。例如鳟鱼虽在24℃的水中生活,但其繁殖温度则要低于14℃。一般水生生物能够生存的水温上限是33~35℃。水温升高会使氰化物、重金属离子等毒物的毒性增强。
  放射性污染 是放射性物质进入水体造成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核动力工厂排出的冷却水,向海洋投弃的放射性废物,核爆炸降落到水体的散落物,核动力船舶事故泄漏的核燃料。开采、提炼和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可以附着在物体表面,也可进入生物体内蓄积起来。
  有毒化学物质污染 主要是重金属和难分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等。重金属在工厂矿山生产过程中随废水排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造成污染。重金属有汞、镉、铬、铅、钒、钴、钡等,其中以汞和镉、铅危害较大。其他还有硒、镍、锰等。砷由于毒性大,也列入危害大的重金属之列。有毒重金属在自然界中一般不易消失,它们能通过食物链而被富集。这类物质除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疾病外,某些金属还可能有促进慢性病发展的作用。难分解的有机物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多环有机化合物、有机氮化合物(芳香胺类)和有机重金属化合物等。其中有不少难分解有机物是致癌物。难分解有机物污染水体,对人类危害极大。
  盐污染 各种酸、碱、盐等无机化合物进入水体,使淡水资源的矿化度增高,影响各种用水水质。盐污染主来自生活污水和工矿业废水,以及某些工业废渣。但70年代以来,由于酸雨的规模日益扩大,造成土壤酸化,地下水矿化度因而增高。 按水体划分的污染类型 按水体类型可分为:
  河流污染 河流是陆地上最重要的水体。世界上的大工业区和城市大都建立在河流之滨,依靠河流供水、运输,也将废水排入河流。如今工业地区的河流和人口密集地区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例如美国约有16500个下水道系统和 30多万个工厂将废水排入河流等水体中。美国全国52条主要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1970年资料,其中有10条河流受污染的河道长度为总长度的90%。1980年中国全国水质调查,对798座城镇的不完全统计,1979年日平均排放废水量为7258万吨(不包括电厂冷却水和矿井废水),其中工业废水占81.2%,生活污水占18.8%。90%以上的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1981年估计,全国日排废污水量已接近1亿吨。中国78条主要河流,有54条遭到污染,其中有14条污染严重。
  河流污染有如下特点:
  ① 污染程度随径流量变化:河流的径流量和排入河流中的污水、污物量决定了稀释比。在排污量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河流的径流量大,污染程度就轻,反之就重。河流的径流量随时间而变化,因此河流的污染程度也随时间而变化。 ② 污染物扩散快:河水是流动的,上游遭受污染会很快影响到下游。从污染对水生生物的生活习性(如鱼的洄游)的影响来看,一段河流受到污染,可以影响到整个河道生态环境。因此,河流污染影响范围不限于污染发生区及其下游地区。
  ③ 污染影响大:河流是主要的饮用水源,河水中的污染物可以通过饮水危害人类;不但如此,河流还可以通过物链和通过河水灌溉农田危害人类。 美国哈得孙河上漂浮着垃圾和死鱼。
  湖泊(水库)污染 湖泊、水库是陆地上水交换缓慢的水体,其中非排水湖(如里海)对入湖物质的积累状况与海洋相同。排水湖也常因流速慢、流量小,某些污染物会长期停留湖中,发生量的积累和质的变化,改变水体状况和造成危害。 湖泊污染的主要现象是水体的富营养化。美国伊利湖是较典型的富营养化湖泊。伊利湖面积约为 26000平方公里,周围有底特律等五大城市,沿岸居民1300万,每天排入湖中的污水736万吨,其中含有大量有机质、磷酸盐、硝酸盐和卤化物等,造成湖水富营养化,使水中生态系统发生变化。
  湖泊、水库受工业排放物污染也很严重。如世界上最大的湖泊——里海,周围开采石油的钻井逐年增多,沿岸已有炼油厂100多个,大量油污排入海中。20世纪30年代每年捕鱼量为50万吨,60年代下降到23万吨。名贵的鲟鱼捕获量1970年只有20世纪初的1/4。此外,如鲷鱼减少了一半,鲤鱼减少到1/5,鲈鱼减少到1/9,白鲑基本绝迹。相反地低等的鱼类却大量增加,如小□鱼产量同期增长了35倍。 海洋污染 海洋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上最大的水体。目前受污染最严重的是靠近工业发达地区的海域,尤其是波罗的海、地中海北部、美东北部沿岸海域和日本的濑户内海。波罗的海是与外海海水交换作用较弱的内海,面积36.6万平方公里,为苏联、芬兰、瑞典、丹麦、波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工业国家所包围。这些国家向波罗的海排放的废水量很大,仅苏联每天就达300万吨。波罗的海已成为一个被重金属和农药等严重污染的海域。此外,磷酸盐污染也很严重,每年排入的磷总量为2万多吨,浮游生物因而大量繁殖。它们死亡后沉入海的深层,分解时消耗了深层的溶解氧,加上波罗的海在60米深处有一个盐跃层,限制了氧气向深层传递,造成某些海域的无氧区,甚至产生硫化氢气体。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波罗的海60米以下的深层将成为无生命的“死海”。
  日本濑户内海,据调查有2/3的海底已经没有或者几乎没有生物。在无生物的海底积有发臭的污泥。濑户内海的大阪湾、吴湾等海域的底泥中还积有大量的汞、铅、铜等重金属。濑户内海的水质污染也很严重,三田尻湾海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高达248毫克/升,溶解氧却只有0.3毫克/升,湾内的渔业资源已全被破坏。濑户内海赤潮频繁,在1955年以前的几十年间发生过5次,1965年一年中就发生44次,1970年发生79次,而1976年一年中竟发生326次。
  海洋污染有如
  ① 污染源多而复杂:除了在海上航行的船只、海上油井外,还有沿海和内陆地区的城市和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最后大都进入海洋。如陆地上的污染物可通过河流进入海洋。大气污染物也可以通过气流运行到海洋上空,随雨水降入海洋。海水中检测出的DDT,大部是通过大气进入海域的。
  ② 污染的持续性强,危害性大:海洋是各地区污染物的最后归宿。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很难再转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和有机氯农药等),便在海洋中积累起来,数量逐年增多,还能通过迁移转化而扩大危害。据估计,目前已有100万吨以上的DDT进入海洋,被海洋生物所富集,对人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③ 污染范围大:世界上的各个海洋是互相沟通的,海水也在不停地运动着,污染物在海洋中可以扩散到任何角落。海洋环境中原来不存在多氯联苯,现在可从在北冰洋和南极洲捕获的鲸鱼体中检出,也可以在太平洋复活节岛附近海域采集到的浮游生物体中检出,可见,这种污染物已由近岸扩散到远洋。
  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和地表水都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两者互相转化,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地下水具有水质洁净,分布广泛,温度变化小,利于储存和开采等特点,愈来愈成为城镇、工业区,尤其是干旱和半干旱地的主要供水水源。在中国,据80个大中城市统计,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城市占60%以上,如北京、沈阳、西安、银川、石家庄、济南等。近年来,这些城市的地下水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地下水硬度升高,并且含有酚、硝酸盐、汞、铬、砷、锰、氰等。因为过量开采,造成大面积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引起局部地区地面沉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3
水体污染
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使水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
概述 作为环境介质的水通常不是纯净的,其中含有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成分。水中各种成分及其含量不同,水的感官性状(色、臭、味、浑浊度等)、物理化学性能(温度、pH 值、电导率、氧化还原电势、放射性等)、化学成分(无机物和有机物)、水中生物组成(种类、数量等)和水体底泥状况也就有差别。
早期的水体污染主要是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生活污水造成的。产业革命以后,工业排放的废水和废物成为水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日益严重。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一些水域和地区,由于水体严重污染而危及人类的生产和生活。70年代以来,人们采取了一些防治污染措施,部分水体的污染程度虽有所减轻,但全球性的水污染状况还在发展,尤其工业废弃物对水体的污染还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若干水资源因受到污染而降低或丧失了使用价值,使水资源更加短缺。
按污染物划分的污染类型 水体污染物的分类方法不一。如从卫生学角度,多按化学性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和物性污染物划分;从化学角度,多按无机有毒物质、无机有害物质、有机有毒物质、有机有害物质和病原体等划分。环境工程学则基本上是依污染物质或能量(如热污染)所造成的各类型环境问题以及不同的治理措施,对水体污染类型作如下分类:
病原体污染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污染,会传播疾病。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各死亡约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0余人,都由于水污染引起。由水体引起的传染病主要有病菌引起的痢疾、伤寒、副伤寒、霍乱、副霍乱等;病毒引起的小儿麻痹、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病原体引起的有姜片虫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等。
需氧物质污染 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以悬浮或溶解状态存在于污水中,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在其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需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可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将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和硫醇等难闻气味,使水质进一步恶化。
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 经常含有一定量的磷和氮等植物营养物质。施用磷肥、氮肥的农田水中,也含有磷或氮。含洗涤剂的污水也有不少的磷。这些物质都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
石油污染 主要发生在海洋,危害是多方面的。如在水面上形成油膜,能阻碍水体的复氧作用。油类粘附在鱼鳃上,可使鱼窒息;粘附在藻类、浮游生物上,可使它们死亡。油类会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它们羽毛的不浸水性能。石油污染还能使水产品质劣化。
热污染 是工矿企业向水体排放高温废水造成的。热污染使水温升高,水中化学反应、生化反应的速度随之加快,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的生存和繁殖。例如鳟鱼虽在24℃的水中生活,但其繁殖温度则要低于14℃。一般水生生物能够生存的水温上限是33~35℃。水温升高会使氰化物、重金属离子等毒物的毒性增强。
放射性污染 是放射性物质进入水体造成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核动力工厂排出的冷却水,向海洋投弃的放射性废物,核爆炸降落到水体的散落物,核动力船舶事故泄漏的核燃料。开采、提炼和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可以附着在物体表面,也可进入生物体内蓄积起来。
有毒化学物质污染 主要是重金属和难分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等。重金属在工厂矿山生产过程中随废水排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造成污染。重金属有汞、镉、铬、铅、钒、钴、钡等,其中以汞和镉、铅危害较大。其他还有硒、镍、锰等。砷由于毒性大,也列入危害大的重金属之列。有毒重金属在自然界中一般不易消失,它们能通过食物链而被富集。这类物质除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疾病外,某些金属还可能有促进慢性病发展的作用。难分解的有机物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多环有机化合物、有机氮化合物(芳香胺类)和有机重金属化合物等。其中有不少难分解有机物是致癌物。难分解有机物污染水体,对人类危害极大。
盐污染 各种酸、碱、盐等无机化合物进入水体,使淡水资源的矿化度增高,影响各种用水水质。盐污染主来自生活污水和工矿业废水,以及某些工业废渣。但70年代以来,由于酸雨的规模日益扩大,造成土壤酸化,地下水矿化度因而增高。 按水体划分的污染类型 按水体类型可分为:
河流污染 河流是陆地上最重要的水体。世界上的大工业区和城市大都建立在河流之滨,依靠河流供水、运输,也将废水排入河流。如今工业地区的河流和人口密集地区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例如美国约有16500个下水道系统和 30多万个工厂将废水排入河流等水体中。美国全国52条主要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1970年资料,其中有10条河流受污染的河道长度为总长度的90%。1980年中国全国水质调查,对798座城镇的不完全统计,1979年日平均排放废水量为7258万吨(不包括电厂冷却水和矿井废水),其中工业废水占81.2%,生活污水占18.8%。90%以上的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1981年估计,全国日排废污水量已接近1亿吨。中国78条主要河流,有54条遭到污染,其中有14条污染严重。
河流污染有如下特点:
① 污染程度随径流量变化:河流的径流量和排入河流中的污水、污物量决定了稀释比。在排污量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河流的径流量大,污染程度就轻,反之就重。河流的径流量随时间而变化,因此河流的污染程度也随时间而变化。 ② 污染物扩散快:河水是流动的,上游遭受污染会很快影响到下游。从污染对水生生物的生活习性(如鱼的洄游)的影响来看,一段河流受到污染,可以影响到整个河道生态环境。因此,河流污染影响范围不限于污染发生区及其下游地区。
③ 污染影响大:河流是主要的饮用水源,河水中的污染物可以通过饮水危害人类;不但如此,河流还可以通过物链和通过河水灌溉农田危害人类。 美国哈得孙河上漂浮着垃圾和死鱼。
湖泊(水库)污染 湖泊、水库是陆地上水交换缓慢的水体,其中非排水湖(如里海)对入湖物质的积累状况与海洋相同。排水湖也常因流速慢、流量小,某些污染物会长期停留湖中,发生量的积累和质的变化,改变水体状况和造成危害。 湖泊污染的主要现象是水体的富营养化。美国伊利湖是较典型的富营养化湖泊。伊利湖面积约为 26000平方公里,周围有底特律等五大城市,沿岸居民1300万,每天排入湖中的污水736万吨,其中含有大量有机质、磷酸盐、硝酸盐和卤化物等,造成湖水富营养化,使水中生态系统发生变化。
湖泊、水库受工业排放物污染也很严重。如世界上最大的湖泊——里海,周围开采石油的钻井逐年增多,沿岸已有炼油厂100多个,大量油污排入海中。20世纪30年代每年捕鱼量为50万吨,60年代下降到23万吨。名贵的鲟鱼捕获量1970年只有20世纪初的1/4。此外,如鲷鱼减少了一半,鲤鱼减少到1/5,鲈鱼减少到1/9,白鲑基本绝迹。相反地低等的鱼类却大量增加,如小□鱼产量同期增长了35倍。 海洋污染 海洋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上最大的水体。目前受污染最严重的是靠近工业发达地区的海域,尤其是波罗的海、地中海北部、美东北部沿岸海域和日本的濑户内海。波罗的海是与外海海水交换作用较弱的内海,面积36.6万平方公里,为苏联、芬兰、瑞典、丹麦、波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工业国家所包围。这些国家向波罗的海排放的废水量很大,仅苏联每天就达300万吨。波罗的海已成为一个被重金属和农药等严重污染的海域。此外,磷酸盐污染也很严重,每年排入的磷总量为2万多吨,浮游生物因而大量繁殖。它们死亡后沉入海的深层,分解时消耗了深层的溶解氧,加上波罗的海在60米深处有一个盐跃层,限制了氧气向深层传递,造成某些海域的无氧区,甚至产生硫化氢气体。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波罗的海60米以下的深层将成为无生命的“死海”。
日本濑户内海,据调查有2/3的海底已经没有或者几乎没有生物。在无生物的海底积有发臭的污泥。濑户内海的大阪湾、吴湾等海域的底泥中还积有大量的汞、铅、铜等重金属。濑户内海的水质污染也很严重,三田尻湾海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高达248毫克/升,溶解氧却只有0.3毫克/升,湾内的渔业资源已全被破坏。濑户内海赤潮频繁,在1955年以前的几十年间发生过5次,1965年一年中就发生44次,1970年发生79次,而1976年一年中竟发生326次。
海洋污染有如
① 污染源多而复杂:除了在海上航行的船只、海上油井外,还有沿海和内陆地区的城市和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最后大都进入海洋。如陆地上的污染物可通过河流进入海洋。大气污染物也可以通过气流运行到海洋上空,随雨水降入海洋。海水中检测出的DDT,大部是通过大气进入海域的。
② 污染的持续性强,危害性大:海洋是各地区污染物的最后归宿。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很难再转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和有机氯农药等),便在海洋中积累起来,数量逐年增多,还能通过迁移转化而扩大危害。据估计,目前已有100万吨以上的DDT进入海洋,被海洋生物所富集,对人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③ 污染范围大:世界上的各个海洋是互相沟通的,海水也在不停地运动着,污染物在海洋中可以扩散到任何角落。海洋环境中原来不存在多氯联苯,现在可从在北冰洋和南极洲捕获的鲸鱼体中检出,也可以在太平洋复活节岛附近海域采集到的浮游生物体中检出,可见,这种污染物已由近岸扩散到远洋。
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和地表水都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两者互相转化,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地下水具有水质洁净,分布广泛,温度变化小,利于储存和开采等特点,愈来愈成为城镇、工业区,尤其是干旱和半干旱地的主要供水水源。在中国,据80个大中城市统计,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城市占60%以上,如北京、沈阳、西安、银川、石家庄、济南等。近年来,这些城市的地下水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地下水硬度升高,并且含有酚、硝酸盐、汞、铬、砷、锰、氰等。因为过量开采,造成大面积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引起局部地区地面沉降。现在,中国的资源已经开始减少了:中国水资源初步估算为27115亿立方米,河流山川多年平均径流相当于世界径流总量的5.8%,而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中国各项自然资源的绝对数量看均甚可观,但人均占有量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们应该怎样去珍惜资源呢?
珍惜资源,是人人都应该做到的。有多少人在珍惜资源呢?非常多,但是还有更很多人在浪费资源。为什么我们不能做到呢?我们可以做到,只是我们需要增加环保意识。
珍惜资源,保护环境,我们完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说:不乱扔垃圾,注意节约水和电资源,不使用一次性物品等,这些全都是珍惜资源的方式。只要我们有毅力,就一定会当上珍惜资源的小标兵。
如果大多数人都破坏环境的话,那么国家就需要出非常多的资源来治理环境。这样,不仅需要很多的人力,还需要很多物力。但是,如果我们都成为保护环境的使者,那么,我们不仅节省了资源,也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谁愿意浪费资源呢?如果大多数人都浪费水资源,那么,将来就不会有水喝了,即使是有水喝,也会很珍贵。有一家报纸曾经说过:大概70年后,水会比油贵
第3个回答  2010-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二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水污染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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