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