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不能工作或者单位有权利接触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有的疾病有哪些?

不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等。
劳动者患有哪些病症,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听说有精神方面疾病的就包括在内是吗?癫痫算吗?为什么

请找出具体的法律法规 谢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企业不得与其接触劳动合同的事先。
医疗期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为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本单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精神疾病、癫痫病等均要在执行医疗期后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解除劳动关系通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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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2
不管啥病,只要不是工伤,单位都可以的
第2个回答  2010-06-12
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吧 但要支付补偿

我印象中好像有 传染性肝炎,其他的不清楚了
第3个回答  2010-06-12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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