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时签订日期在后起始时间在前合法有效吗

我单位2006年12月31日前与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直到2007年9月才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实为补签)时单位要求签订日期一律填2007年9月1日,但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7年1月1日。这样补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吗?谢谢

有效,你的签字视为你对该合同内容的认可,即你同意工作时间的起算点为2007年的9月1日
如果以后出现纠纷,需要自己举证推翻该份劳动合同时间,所以签字前三思。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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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6
  应当以用工之时为补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更是对补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谓补订合同,就是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时起订立合同,补办手续。
第2个回答  2010-05-01
只要是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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