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里,被告的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从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开始,直到法院裁判生效之前,被告不得再向原告和证人调查取证。换言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丧失了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权利。
扩展资料: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从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开始,直到法院裁判生效之前,被告不得再向原告和证人调查取证。换言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丧失了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律师的权利源于委托人,行政机关不具备取证权利,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其权利自然受限。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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