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行政指令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能被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

①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只能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都是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实际生效,也就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但是,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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