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这个我不大明白,举个例子,比如我在2012年5月1日签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约定交房日期是2012年8月1日,逾期超过六十天后,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我解除合同的期限是从8月1日算起一年止,还是从10月1日算起一年止呢?请教高人,解我迷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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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9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未催告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根据所述,是按照合同期间的时间来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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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29
如果你在2012年5月1日签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约定交房日期是2012年8月1日,逾期超过六十天后,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你解除合同的期限是从9月30日(逾期超过六十天后)算起一年止,在逾期六十日没有到之前,你无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8
《约定交房日期是2012年8月1日,逾期超过六十天后,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人约定不是很明确吗?如果是计算诉讼时效的话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里面有个后字。但是因为10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最好在2013年的9月30日之前提起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1-29
10月1日算起一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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