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 第三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凡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企业法人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取得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均应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土地估价中介经营活动,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开展资信等级评定活动。土地评估价中介机构注册信息、资信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技术标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准予从业范围内依法独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为已经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一家机构进行了执业登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第二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 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组成。 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应明确为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第十三条 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以由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主发起,且为主具有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下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 (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按估价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的5%提取估价机构执业风险金。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按季度提交机构业绩清单。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照备案的从业能力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能力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从事所有土地估价业务;其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可从事除上市公司、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之外的估价业务。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执业满2年诚信经营业绩,方可向上一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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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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