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内涵

如题所述

1956年《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将档案集中统一确定为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对档案“集中统一”作了明确的阐释:“全国档案工作,都应该由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地、分层负责的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机关的档案材料(……),应该由机关的档案业务机构——档案室——集中管理……非依规定的批准手续,不得任意转移、分散或销毁,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部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集中到国家的中央档案馆或地方档案馆保管。”[1]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核心概念可概括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统一领导关系,明确管理职责。这主要是避免档案管理中“各自为政,令出多门”的现象。必须认识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把档案集中到几个或若干个档案室、档案馆保存,它还包括建立以体现党和国家领导全国档案事业的全国档案管理机关以及建立全国国家档案馆网,也就是说主要是建立党和国家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领导体系和管理体制 [2]。
第二层,即统一档案管理制度,这是确保“集中统一”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它包含统一档案行政管理制度和统一档案基础管理制度两方面。
第三层,档案实体集中。这要求从中央至地方的各级档案实体保管机构分层集中统一管理各自机关产生的档案,同时下级机构产生的具有国家、社会意义的档案不断向其上级机构汇聚集中,从而实现国家范围内的档案实体集中统一管理。其目的是改变档案分散保存的现实,完善档案基础管理措施。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过分强调将机关或国家所有的档案全部集中是不可能的,因而“档案实体集中”具有相对性,而着眼于控制目的的“档案信息集中”则具有绝对性。
档案“集中统一”的三层次构成了金字塔配比模式,从上至下层层指导层层落实,从而确保了“集中统一”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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