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四十多天了没消息,家属也没收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

事?

要么已经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要么已经被逮捕。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因此,自刑拘之日起已经40多天,肯定超过了最长拘留期限,这时犯罪嫌疑人要么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要么已经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24小时之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也可能存在侦查机关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家属,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通知家属。建议问问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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