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单位的一名人力资源部员工,去年,奉领导之命,去完成部分员工劳动的合同续签工作,其中我也是续签的人员之一(等于是自己跟自己签合同)当时我们的合同都是甲方盖有公章,盖有骑缝章,盖有法人印,乙方的我也签名了,按了手印,在合同上也规定了合同期限,就是我一时疏忽大意忘记写了签订日期了!现在单位要开除了!我想问的是我之前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没写签订日期的)还有法律效力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