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主要是:
(1)产生的依据不同;
(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3)责任的性质不同;
(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5)归责原则不同;
(6)构成要件不同;
(7)免责事由不同;
(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9)责任形式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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