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的骗子都被抓了,为什么房子却要不回来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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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6
先清理一下各方的关系,事件大致涉及到这样几方人:
1、被骗老人:以自己的房产向债权人抵押借款,借到的钱给理财的骗子,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办理抵押借款和售房委托书给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
2、理财的骗子:骗走老人的钱,答应老人给高息,并替老人向银主还钱,实际没还,导致老人到期未还款,房产被债权人出售。
3、债权人:即银主,把钱借给老人,同时拿到老人签署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当老人没的按约定时间还钱时,利用手里的公证委托书将老人房产出售。
4、购房人:实际购买老人房产的人。购房人的身份有多种可能,既可能是债权人的亲友、员工的这种内部关系人,也可能真是债权人在社会上寻找的有购房意向的人。
人物有这么多,法律关系也不止一种,除了骗子和老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外,实际上还有老人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老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关系。这么多关系中,老人该不该承担债务,主要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是与理财的骗子串通的同伙;而老人能否要回房产,则主要看购房人是否与债权人有恶意串通的事实。
无法要回房产的两种可能:
一是整体考察交易事实,不能认定购房人与代理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只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驳回老人诉求;
二是房产经过了多手交易,虽然第一手从老人名下过户房产的交易实属恶意串通,但是非法取得房产后的二手产权人,利用把老人强制清走的时间,再转手房产,且再买受房产的人与二手产权人无恶意串通行为,则最后一个交易被认定有效,老人仍不能要回房产。
老人无法要回房产的损失,谁有过错,谁担责任。被捕的理财骗子自然是有责任的,这个不用多说。老人自己毕竟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也有一定责任,这个也比较确定。购房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有效,购房人自然是没有责任的。可能会对是否承担责任有争议的有两方:代理人即债权人,还有就是公证处。
在债权为真实,且已作了抵押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文书的情况下,债权人正常主张权利应该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执行房产。但如果债权人没选择这么做,而是利用欺诈手段拿到委托书直接出售房产,且在出售房前也未征得老人同意,虽然持有老人的授权委托书,但仍可认定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售房产给老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当然,老人对合法债务也要承担责任。
那么本该最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处是否有责任呢?这主要看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与理财人员或债权人串通的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串通但办理公证是否完全程公证的实质和程序性规定,有无违规行为。如果公证员完全按规程办事,公证处则没有责任,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就办理房屋委托公证事宜,中国公证协议在2008年曾出台《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在办理公证时应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笔录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各方关系的核实调查、委托书中法律术语的含义说明、法律后果的告知、相关风险的说明告知等等。
以目前看到的情况,有些老人应该能保住房产,但未必是全部。即使保住房产,也不代表老人不用承担债务,对很多老人来讲,损失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告诉自己和家里的老人以下两句话:
1、 什么高息、高回报都不要信,明显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不那么容易得,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2、 不管签什么文件都要仔细看清楚了再签字,拿不准的就找子女、找律师问问,不要因为别人对甜言蜜语就盲目相信,签字落笔即有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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