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乙县法院于03年9月25日受理了A(居住在甲县)诉B(居住在乙县)人身损害赔偿案。同年10月20日,B因受贿被批捕。于是乙县法院以“本案被告在监禁,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到甲县法院。甲县法院认为应遵循管辖恒定原则,又将其移送回去。问:
(1)两县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
(2)对两地法院之间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案例: 张某(住所地在B县)与王某(住所地在C县)签定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合同签定地在A县,并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买方王某新买房屋内(位于D县)。双方约定,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定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之后,果然发生纠纷,问:
(1)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为什么?
(2)如王某同时到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如何处理?
(3)如有管辖权的上述法院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如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