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休完产假后,请了事假3个月,已获得公司的书面批复,因小孩无人照顾事假完毕申请了辞职,公司也批复了。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告知要我交清事假3个月的社保金,包括个人和公司要交的部份,我跟单位的合同是到2011年5月底,事假期间我还是属于公司员工,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我向劳动局投诉了,结果很郁闷,劳动局回复说既然公司帮我交了,社保金以后都是属于我自己的,我自己的部分肯定得自己交,而公司的部分也应该承担,建议我跟原公司好好协商,看是否可以减少公司要交的部份,我觉得很不合理,为什么会做出这个判决呢,据劳动局说公司出示了一份薪酬制度,上面写明了事假期间公司不帮员工买社保的条款,不知道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样呢 ,公司的部份一定要我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