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小区必须有物业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前期物业管理必须由物业公司管理:在卖房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这个程序由政府住建局物业科进行操作。接受政府监督,合同备案、流程审定、包括价格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结束后(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或者在街道、居委及房管办的指导下,经全体业主2/3同意,实施业主自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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