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也按照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规定——即以共同共有制为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式来处理。同时,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由于价值很不稳定,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离婚时应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市价进行分割。如果还无法达成共识,就由法院根据数量比例或者确定一个基准日折算人民币进行分割。
【法条】《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2 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