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赔偿11万这在法律合理吗孩子应该给谁

如题所述

未婚生子双方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赔偿1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孩子应当女方抚养,如果超过两周岁,应当由条件好的一方抚养。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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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0
由于同居是双方自愿的,不是强迫的,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说,就不存在谁对谁的伤害可言,也不存在谁对谁的补偿问题。但在协商中一方自愿给另一方补偿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即是可以的。

分手后孩子归谁抚养问题,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单就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分手时孩子不足一周岁的,则原则上归女方抚养;一周岁以上的,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归谁抚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由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
第2个回答  2017-08-15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3个回答  2013-10-20
男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法院不会支持女方索要明显不合理的赔偿主张,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所以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孩子判给谁会根据小孩的年龄,双方情况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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