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行政分立

如题所述

“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公权力的独立。

“三权分立”的行政分立也就是在“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内部进一步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分别设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也就是“行政三分制”。这是当代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行政三分制下的政府架构和运行模式已经在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在议会,行政权在总统及所属各政府部门,司法权在法院。我国国家机构也是三权分立设置,其中,立法权在全国人大,行政权在国务院,司法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在三权分立基础上,我国又借鉴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政权内部继续探索分权,即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别设立。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唯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和制度配套等原因,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中央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中央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构建起面向市域系统治理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行政分立新路径、新探索。

“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在市域治理中逐步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和综合执法监察“两个综合”,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社会化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的市域治理新格局,是行政三分制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发展。北京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市域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协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一体,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成为行政三分制的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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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9

马敬仁,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教授,从2001年起,作为学者参与中编办在深圳市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提出行政三分制构想。他进而认为,理想中的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惟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所谓“行政权三分”,是指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各自运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改革期望达到的目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明确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改革原则,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2009年5月初,《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复,其所涉及的数项改革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列为首位。这意味着,深圳在2003年大张旗鼓开始却又悄无声息流产的“行政权三分”改革,即将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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