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和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

请高手解答

1、内容不同

五权分立包含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而三权分立只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

2、存在时期不同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度,而三权分立至今还有国家实行,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

3、提出者不同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1925)提出的。三权分立是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的。

4、目的不同

五权分立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 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独立的监察制度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

三权分立最开始是为了制约封建王权,后来是为了保持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权分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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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弹劾五权相互制约,三权分立是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制约,实际上后者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最科学产物,前者则属于孙个人在不充分理解三权分立理论的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所创的一个几乎没有现实意义的翻版,三权分立是在最精简、最稳定的形式上实现权力互相制衡以防止专政现象的制度理念,在此基础上额外进行分权反而容易造成政府系统冗杂、制约体系混乱。

举一个例子你就明白了,三权分立下,总统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当其滥用行政权以至于违反宪法时,就同时受到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制约(国会负责立法,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国会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弹劾总统;当国会立法违宪时,最高法院同样可因违宪罪名判处该法律不通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则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防止司法权阻碍国家正常行政进程。

有所区别地,如果如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般将本属国会的弹劾权分割出去,国会将无法实现对行政权负责者即总统的有效制约,即易受到总统的牵制,同样地,本来归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人员考试权如果被分割出去,将阻碍行政系统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吸纳行政人员从而妨碍行政效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这种分权制衡不仅削弱了行政者的办公效率并且也削弱了其它一切可能制约行政权的力量,并造成分权制度的过度繁杂,最可能出现的状况即是国家的治理效率低下,并且同时总统的权力滥用现象可能会频繁发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8
三权分立来源于三角形稳定性,用最少的分权实现最大的制约。
五权分立效率低下,往往造成官员互相推诿扯皮,不愿负责。
蒋光头搞的那个体制,比孙的五权分立效率表面上提高了,但是直接丧失了对总统的制约,造成五权分立形同虚设,而且效率提高也仅仅是表面,全国范围来讲,则形成了一个个土皇帝,名义上没有军阀,实际上军阀横行,而且没有法律制约。
第3个回答  2011-11-10
一个是西方的理论,

一个是西方理论在中国的想象和实践.
第4个回答  2012-11-27
多了监查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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