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届毕业生,与学校,医院签了三方6就业协议,里面有提到有3000违约金,到医院工作两个月后,医院叫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不想签,因为对医院不是很满意不想继续在这里工作,提出辞职,医院以各种借口拒绝批准离职,甚至要求我除非找到顶替人选否则不能离开岗位的荒谬要求。请问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完成辞职。试用期辞职我算不算违约?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从我报到日开始后两个月为试用期,但我没签合同,现在算什么期,构成违约吗?
问题是我的档案转到卫生局而不是医院,要把档案转到我将要去的地方的话要医院出面,现在医院就拒绝帮我办这事,靠这个来拖着我不让我辞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