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票但是未收款,又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该如何记账

我公司为租赁公司,14年10月份注册的,注册后签订租赁合同一年(14年10月--15年10月),票在14年开出,未收款,销项税已付。
正常情况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因为跨年,所以现在这笔业务不能全部确定为14年的收入,只有其中2个月的可以确认为14年收入,剩余10个月要确认在15年。现在这个分录该怎么做?要在15年确认的收入部分该计入的那个科目里?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14年部分)
???(15年部分)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你要在14年开票后,按月分别确认收入;比如你合同金额为:120000元,每月1万
借:应收账款-xx单位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3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14年第一个月凭证把发票和合同附上;以后每月都这样做分录,摘要注明,发票在14年10月份第x号凭证后附,并把发票复印件和合同复印件附到后面作为原始凭证。这样记比较清楚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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